理论

做强村务监督 促进基层善治

2024/07/15 17:12 来源:光明日报    阅读:1.1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

  民主监督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共同构成了基层民主的丰富内涵,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作为基层民主监督制度的有效载体,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促进基层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自身利益,是乡村善治的重要平台,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村监会持续深化发展、丰富创新

  为破解农村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村级财务混乱、村务管理失序、干群矛盾突出等问题,21世纪之初,浙江金华后陈村首创“一个机构、两项制度”,即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会”),与村民委员会并列运行且独立行使监督权;表决通过《后陈村村务管理制度》和《后陈村村务监督制度》。村监会任期与村委会同届,与村委会并列运行且独立行使监督权,形成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委会为执行机构、村监会为监督机构的民主治理闭环系统。

  上述村务管理制度和村务监督制度一方面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用费管理和分配使用、村民建房审批等重大事项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对村级民主监督做出了新的制度安排,将村务管理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即通过村务监督的制度化,规范权力运行,保障民主权利,实现社会稳定。

  自创设以来,村监会先后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全国60余万个村庄相继建立村监会。在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探索中,按照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一般思路与地域民情相结合的原则,村监会得以持续深化发展和丰富创新。四川小凉山后池村以“蜂巢式党建微治理”提升监督合力;上海金山高楼村以五合一“监督章”实现协同监督、联合监督;浙江东阳、山东济南等地则将监督委员会制度向社区、学校、公立医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更广领域延伸。实践表明,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从源头上遏制村民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加强村级民主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有效监督”摆脱“制度空转”

  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目标,有效监督是推进和深化基层民主治理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村监会创立之初,与村“两委”的关系有些模糊,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村“两委”“一肩挑”以后,原有乡村权力结构发生改变,这必然要求大力提升监督实效,进一步激活村民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有效监督”摆脱“制度空转”,实现民主效能从形式有效、程序有效到治理有效的深化提升。

  近年来,各地村务监督实践坚持以民主监督为核心,着力提升监督实效,不断推进村务财务事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加强党建引领,旗帜鲜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村监会各项工作的正确方向和发展保障。二是拓展监督内容,把牢“规范用权”这一主线。以村务公开为基础,将监督内容从村务决策、村务管理扩大至“村官”选举、村务运行、工程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方方面面。三是搭建监督平台,建立大监督格局。创建村务监督与社会工作、人才工作等融合机制、创设村级协商议事平台等,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四是创新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创新推广“联审联签”“民主理财日”“群众监督员”等多种形式,上线村级事务数字化平台,采用微信群、小程序等灵活手段,提升监督动态化、高效化、便捷化。推进市县乡村多级资源融合,形成纪检监察、“第一书记”、村监会和村民的合力监督,既“全面管”也“管全面”。

不断推进村务监督发展完善

  村监会形成了农村基层自我发现矛盾、内部化解矛盾的纠错机制,把问题矛盾解决在萌发状态,实现了民心在基层凝聚、资源在基层整合、问题在基层解决、服务在基层拓展。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发展阶段和实施过程中,村监会仍存在制度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监督约束力有待强化、监督实时性和准确性有待提高、监督队伍专业素质有待提升、多方合作仍显不足等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不断推进村务监督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是深入探索立体式监督结构,提升监督穿透力效能。可将党员、村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等纳入,实现单项监督与全面监督、个体监督与组织监督的协同发展。二是通过新技术新手段赋能,建立村级监督信息库,加强信息共享,围绕重点事项以及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丰富的重点领域,构建起内外联结、实时准确的监督平台。三是加强监督队伍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专业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四是完善监督队伍的选拔和考核,健全评选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村级监督队伍积极履职。五是加强村级监督与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多元主体的合作,形成更大范围的监督合力,扩大监督工作的威慑力和影响力。(作者:唐玉,系浙江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浙江省社科院基地、浙江省社科院21世纪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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