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卖掉两岁亲生子,又将腹中胎儿预售
2024/07/25 14:01 来源:法制与新闻网 阅读:7426
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福建安溪人黄春秋通过网络,参与贩卖儿童4名。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间,黄春秋伙同他人贩卖儿童13名,获利53.4万多元。最终,参与拐卖17名儿童的团伙主犯黄春秋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获刑18年。让人感到吃惊的是,出卖儿童的元凶竟然是他们的亲生父母。
拐卖13名儿童
2018年11月,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接公安部案情通报:一名叫黄春秋的犯罪嫌疑人在网上从事贩卖婴儿的不法活动。厦门警方随即成立专案组对其展开调查。2019年1月22日,厦门警方将黄春秋抓获。
互联网是黄春秋寻找买家和卖家的主要途径,其作案方法是:在QQ群和微信群收集父母“送养”亲生子的信息、谎称自己或亲友要收养、与“送养”父母商谈“送养”事宜、确定“送养”价格。同时,他单独或伙同陈玉珠、苏贵德等人寻找“收养人”。他们通过隐瞒“收养人”真实身份信息并获取巨额差价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间,被告人黄春秋等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在福建省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陕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及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等地多次居间介绍出卖13名儿童,获利共计53.4万多元。其中,黄春秋参与拐卖儿童13人,陈玉珠参与拐卖儿童4人,苏贵德参与拐卖儿童1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13起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春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玉珠、苏贵德则起一般介绍的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2020年4月15日,犯拐卖儿童罪的黄春秋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玉珠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苏贵德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春秋、陈玉珠、苏贵德等人违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春秋被警方抓获后,他对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自己单独或伙同汪某、吴某耀等人拐卖其他4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未全部如实供述,未供出卖方及收买方的具体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导致公安机关当时未掌握本案4起犯罪的相关线索、证据。为避免案件过分延迟,公安机关将已经查证清楚的犯罪事实先行移送审查起诉,再对其他犯罪事实进一步查证,待查清后再行移送审查起诉。
后来,黄春秋参与拐卖其他4名儿童案发。2021年4月13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的黄春秋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被押至厦门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另查证拐卖4名儿童
让人痛心的是,与上次黄春秋等人拐卖13名儿童案件一样,这4名儿童也都是被其亲生父母所卖,他们最小的出生才几天,最大的6岁。出卖儿童的父母和收买者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7年底至2018年11月,黄春秋在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佛山市、浙江省温岭市居间介绍贩卖儿童4名。2017年年底,黄春秋获知黄某钻欲为其女儿黄某芳领养一名男婴的消息。2018年1月,黄春秋网上获悉陈某、容周某夫妇意图出卖2016年4月23日出生的亲生儿子陈某熙。2018年1月8日,经黄春秋居间介绍,陈某夫妇将陈某熙带至厦门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钻等人,黄春秋从中赚取介绍费两万元。
2018年年初,容周某再次怀孕,他们联系黄春秋后商定待孩子出生后予以出卖。黄春秋通过安溪人汪某,将这个未出生的婴儿介绍给吴某忠。汪某2017年11月15日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汪某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她安排吴某耀带领吴某忠等人前往广东佛山交易。2018年9月,黄春秋安排容周某在广东某医院产子。同年9月18日,吴某耀带着吴某忠等人到医院抱回容周某所生男婴。陈某、容周某获利5万元,黄春秋从中赚取介绍费1万元,汪某赚取介绍费1.21万元,吴某耀赚取介绍费0.99万元。该婴儿被解救后由其爷爷陈某华带回家中抚养。
2018年10月初,黄春秋获知李某木、李某兰意图出卖待产男婴,遂与之商定价格为8万元。黄春秋安排李某兰在广东某医院生下男婴后,于2018年10月23日带领蔡某辉等人到该医院以8万元价格买下了该男婴。该男婴由蔡某辉带回福建惠安家中抚养,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8年11月,黄春秋获知浙江温岭人徐某明意图出卖男童徐某可,遂与之商定价格为3万元。后黄春秋伙同陈玉珠等人介绍以12万元价格将该男童出卖给杨某焚。2018年11月26日,黄春秋及陈玉珠等人带着杨某焚到温岭买下徐某可,黄春秋从中赚取介绍费2.8万元。徐某可由杨某焚带回晋江家中抚养,2019年11月被公安机关解救。
主犯最终获刑18年
2022年10月8日,汪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22年10月8日,吴某耀被取保候审。此案侦查终结后,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此后,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春秋、汪某、吴某耀犯拐卖儿童罪一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春秋、汪某、吴某耀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儿童,其中,黄春秋拐卖儿童4人,汪某、吴某耀拐卖儿童1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黄春秋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汪某、吴某耀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黄春秋、吴某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耀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汪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汪某、吴某耀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黄春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并罚;汪某在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本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并罚。
2023年8月1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春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撤销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第二项对汪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汪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吴某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向黄春秋、汪某、吴某耀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黄春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春秋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是:上诉人所犯前罪和本案系同种罪行,原判予以并罚不当。上诉人在前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供认本案部分犯罪事实,检察机关遗漏指控导致生效裁判漏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上诉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应构成收买儿童罪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无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此间有处理不当的情况,故诉辩意见提出检察机关遗漏指控导致生效裁判漏判,属事实认定错误的诉辩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诉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春秋、原审被告人汪某、吴某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23年10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4年3月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黄春秋、汪某等拐卖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殷晓章)
【案件警示】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办案法官认为,此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教育意义。拐卖儿童,不仅侵害儿童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威胁社会的治安秩序。儿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能被买卖。在17起犯罪中,主犯黄春秋和参与者以及出卖子女的亲生父母、收买方等均构成拐卖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