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广州超40只宠物狗疑似中毒死亡 谁该承担法律责任?

2024/11/27 14:19 来源:央广网    阅读:9034

1岁7个月的贝灵顿梗犬“乌冬”和4个月的雪纳瑞“烧卖”,是广州市荔湾区李女士养的两只狗。半月前,李女士把“乌冬”和“烧卖”带到家附近的草地上玩耍,疑似食到不明物而死亡。

11月16日,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官方公众号发布声明称,初步统计,目前已确认有超过40只宠物狗因疑似中毒死亡,事件主要集中在11月8日前后。受影响地区包括广州市多个区,除花都区和从化区以外,其他各区都有相关病例,其中白云区、海珠区和番禺区报告的病例数量较多。

据涉事宠物狗的主人不完全统计,被投毒地点集中在公园、草坪和居民区。11月20日,李女士和涉事宠物狗的主人告诉记者,针对此事,他们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

宠物狗是中毒死亡?是否人为投毒?如果人为投毒,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涉事犬主人、宠物医生和律师。

宠物狗是中毒死亡?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已成立专项工作组

据李女士介绍,10月8日晚上9点多,她像往常一样带着“乌冬”和“烧麦”到家附近的草地上遛狗。晚上11点左右,她回到家中,之后给两只狗擦嘴和擦脚。大概10分钟后,“乌冬”开始呕吐,后又呕吐三四次,并口吐白沫。

李女士说,她和家人赶紧把“乌冬”送往宠物医院。起初医生以为是肠胃炎,打了止痛针后,病情未见好转,“乌冬”开始出现狂窜、叫声凄厉、舌头发紫等状况,后经医生判断为中毒。随后,“烧卖”出现同样症状。经历3小时的抢救后,两只狗均死亡。

李女士介绍,事发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周门石桂里广场草地,除了她家两只狗外,还有4只狗在该区域疑似中毒。她说,她家两只狗在抢救时,自己想起朋友的狗也在草地上遛狗。她询问朋友后得知,朋友的狗也在医院抢救。

医院开具的宠物死亡证明(央广网发 受访者 供图)

吴女士养的萨摩耶也疑似中毒死亡。据她介绍,11月8日晚上,她带狗同样去了那片草地。9日早上,狗开始出现中毒症状,时间不过20分钟,狗便死亡,于是,她选择了报警。9日傍晚,她回到事发草地时,发现其他几位犬主人在现场,他们也都报警了。

记者了解到,在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有犬主人报告了宠物狗疑似中毒事件。有犬主人说,有人放了一些狗爱吃的东西在一个公园路中央,狗在路上吃了东西后,便发生中毒。

广州金穗宠物医院院长黄树声证实,宠物狗疑似中毒事件发生在11月8日左右。其中,在广州荔湾区某广场,死亡病例为6-8只狗。除了宠物狗,还包括流浪猫和流浪狗。

黄树声说,当时,有只贝灵顿梗犬在第一家医院没有治好,转院到第二家医院,最后死亡。其间,犬主人通过关系联系了多家医院,自己便是其中之一。犬主人要求做血液透析,需要一些特殊设备,但广州宠物医院没有几家有这种设备,加上当时急诊医生较少,发病又极其迅速,最后狗抢救无效死亡。

11月16日,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通报称,目前,该协会已成立专项工作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和核实,并与律师团队合作,进行信息的收集确认。同时,与相关政府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共同推动案件的侦破。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呼吁广大市民,若掌握任何有关此事件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协会反映。

是否人为投毒?公安部门已立案

李女士介绍,宠物狗疑似中毒的地点是一个广场,旁边是一所幼儿园。饭后,很多小朋友和老人在那里散步、打羽毛球和踩单车,她女儿每天也会跟自己一起去遛狗,没想到住处附近发生这种事。她认为,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有人在公共场所投放了危险物品,不仅会对宠物狗的生命造成危害,还可能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应该重视。

姜皓之是一位爱宠人士,也是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宠物狗被投毒事件发生后,他联系部分地区疑似中毒的宠物狗的主人并在平台上发布了一条帖子,征集中毒犬只信息,集中收集相关证据交给相关部门,争取早日抓到投毒者。

姜皓之说,截至11月18日晚,经他统计,中毒犬只数量达到了40只左右,中毒症状基本相同。其中,不少宠物狗疑似中毒地点在公共场所,也有宠物狗在自家院子和自家开放性阳台疑似中毒。

黄树声表示,由于临床上辨别毒物的种类存在困难,目前宠物狗只能说是疑似中毒死亡,具体还需要专业相关部门去统计和调查。如果宠物主人主张民事权利,需要有具体的被告,由于投毒人还未确定,他们不知道维权对象是谁,难以进行下一步民事主张。

他还表示,此前,宠物狗被投毒中毒事件也有发生,多为散发状态,但这次具有集中性特点。从法律层面看,如果有人故意投毒,可能涉及公共卫生安全。从以前案件来看,涉事责任人并没有得到严重处罚。此外,如果一些区域存在监控死角,也给调查取证造成难度,维权也相对困难。多名涉事犬主人说,他们报案后,公安已对此立案。

一位犬主人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央广网发 受访者供图)

如果人为投毒,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宠物狗疑似中毒事件,姜皓之说,如果有人故意毒害宠物狗,根据行为人投放物品、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故意性不同,涉及法律也不同。首先,如果行为人投放的物品不属于剧毒,没有对社会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公私财物等造成危害的可能,这类行为可能仅构成寻衅滋事罪。其次,如果行为人所投放物品属于剧毒,并且在其主观方面本身就希望对社会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公私财物等造成危害,或者明知有可能造成危害但仍放任结果的发生,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姜皓之强调,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公共安全,是危险犯,即行为人只要有犯罪的故意就构成既遂,不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

此外,姜皓之说,目前,宠物在我国法律定位中属于私人财产,如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没有对公共危害的故意,而是带着盗窃、报复、伤害等心理,采用投毒等方式毒害他人宠物,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皓之表示,如果确定是人为投毒,且找到行为人,宠物狗主人也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相关行为人主张民事侵权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钱叶芳表示,如果宠物狗遭到人为投毒,该人可能与一些恨犬或厌犬有关,此类行为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目前,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保护伴侣动物,如禁止遗弃、虐待、虐杀等行为。鉴于犬类和猫类为人类伴侣动物,钱叶芳认为,制定伴侣动物保护管理法,全面规定犬猫两类伴侣动物的饲养规则和保护规则,树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记者 汪宁)




责任编辑:刘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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